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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县水利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
发布时间:2020-12-30 09:13 来源:水利局 【字体: 打印
赵县水利局
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
  
  第一条 为规范水利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,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,促进水行政执法机构严格、规范、公正、文明执法,根据省统一要求及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  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,是指水利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,对水利领域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,所采用的照相机、摄像机、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。
  第三条 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、从严控制、性能先进、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,严禁配置与水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。
  第四条 为满足水行政监督执法工作需要,按照以下比例配备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:
(一)执法记录仪按照现有执法科室,每科室一部;
(二)照相机按照现有执法科室数量,每科室一台。
 第五条 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,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:
(一)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,能够清晰、准确、完整记录执法过程。
   (二)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,能够长时间、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。
   (三)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,耗能较低,能够流畅操作,摄录不卡顿。
   (四)摄录文件完整性、保密性较好,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,真实完整。
   (五)如有特殊执法需要,应当具备红外夜视、GPS定位、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。
 第六条 配备的照相机、摄像机、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设备,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。
 第七条 本办法自201951日起施行。
政策文件